臺南市延平國小學生攜帶及使用行動載具(手機、平板)管理辦法
一、說明: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規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8 月 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91138 號函、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4 月 1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090413134 號函暨辦理。
二、目的:透過教育宣導,培養孩子正確使用行動載具(手機)之觀念與禮節;並提供學生家長聯繫管道,方便家長接送小孩以維護學生上、下學之安全。
三、使用規定:
1.學生與家長填妥申請表,經學校核准後才能攜帶行動載具(手機、平
板)到校。
2.學生攜帶行動載具(手機、平板)進入校園,應自行善盡安全保管之責。如因個人保管不周或違規使用造成之疏失,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3.學生在校期間,均需關機。遇臨時或緊急狀況以及特殊需求時,得向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說明使用理由,經同意後方能開機使用,使用完畢立即關機。
4.在校行動載具(手機、平板)僅可做為與父母間通話聯繫之使用,其他功能皆禁止在校使用。
5.學校調查行動載具(手機、平板)違規等相關事宜時,學生及家長有義務配合調查。
四、申請程序:
1.填寫「臺南市延平國小學生攜帶及使用行動載具(手機、平板)申請
書」,經導師親自與家長聯繫確認後轉送教導處,核章同意後始得攜
帶。
2.手機號碼更換者需重新提出申請,否則視同未申請。
五、違反規定之處理方式:違反以上規定者,由校方暫時保管行動載具
(手機、平板),通知家長前來領取手機回去。並撤銷該學生使用之申請許
可資格,且於半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六、本辦法由學務處初擬,經行政會議討論決議後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