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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促進及維護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心理健康及相關政策推動,本局業於 114 年 3 月 13 日與諮商輔導受託單位(寬欣心理治療所及上善心理治療所)簽約(後續如有其他受託單位將另行通知),相關諮商服務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辦理。
二、復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要點」第 2 點規定略以,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應適用前開辦法所定之支持服務。
三、旨揭服務說明如下:
(一)服務對象: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校(園)長、專任教師...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檢送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 114 年度反貪宣導實施計畫 1 份(如附件),請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政風室 114 年 3 月 24 日核准簽陳辦理。
二、為貫徹執行本府「清廉勤政」之施政理念,深化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同仁廉能法紀觀念,降低機關廉政風險、凝聚廉潔共識,達成「減民怨、增公益」之目的,爰訂定本計畫。
三、本( 114 )年度反貪宣導規劃從「廉政教育訓練及宣導」、「社會參與」及「廉能施政行銷」等三方面推展相關工作,透過舉辦講習、製作案例教材、播放影片及其他結合多元媒體宣導等方式,期培養同仁法律意識,增進對廉政法規之瞭解,使法治教育深耕校園,進一步發揚廉能政府之精神。
主旨:檢送本市 114 年度國小及幼兒園教師市內介聘期程及相關表件,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辦理。
二、旨揭介聘期程詳如附件 1 ,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114 年度國小及幼兒園教師於原校轉任截止日為 114 年 4 月 1 日(星期二)止,逾期不受理。
(二)實驗教育學校介聘及新設學校介聘:
1、介聘期程須知:實驗教育學校請參閱附件 2 ;新設學校請參閱附件 3 。
2、因新設學校致學區重劃之學校(依本市介聘要點設算,由本局另行通知)請於 114 年 4 月 9 日(星期... 觀看完整文章
來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140388654 號
主旨:重申公務員應遵守辦公紀律,嚴禁於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差勤管理要點第 10 點第 1 項第 3 款與第 2 項規定以,員工嚴禁上班時間內擅離職守,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及其他有礙辦公秩序之情事,違反規定者,予以議處。
二、邇來接獲民眾陳情,員工於刷卡前後接送小孩上下學一事,為維持良好辦公紀律,請各機關單位加強宣導同仁應確實遵守上開要點及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以免影響民眾對政府機關觀感。
三、本府將不定時...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後之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進修假別代碼表」1 份,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4 年 3 月 3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1820 號書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第 6 點規定略以,各學習機關(構)應於人事總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新增、維護學習資訊,並於每項學習課程完成後,詳實辦理課程時數、日數或學分數登錄及計算事宜。
三、旨揭修正代碼表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請各機關依上開規定覈實登載公務人員進修情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3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安(一)字第 1140339521 號
主旨:有關學校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請貴校於通知渠事件處理結果及申復審議結果時,應明確載明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 37 條及第 39 條提出申復、申訴之救濟,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該部 114 年 2 月 25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42800737 號函辦理轉知。
二、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學校之處理結果不服向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提出申復,因申復決定非行政處分,渠對申復審議結果不服,依該部 11...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