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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局所屬學校人員赴大陸及港澳地區通報作業及相關規範,詳如說明,請各位同仁務必詳讀及遵守,以免違規受罰。
公告
洪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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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5-11-11 | 點閱數: 23
一、依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國 114 年 11 月 7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41508436 號函辦理。 二、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針對違法(規)人員,將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以下簡稱懲處原則)予以懲處。 三、再查「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公務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規定之人員;又查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意旨,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所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故渠等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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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大陸委員會「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及宣導圖卡,請同仁確依規定辦理。
公告
洪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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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5-11-11 | 點閱數: 24
一、本校所屬人員赴陸港澳,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申請許可或辦理通報作業並經服務機關同意。 二、另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 三、請各位同仁瞭解相關規定,並落實下列事項: (一)申請進入陸港澳地區,應遵守上開相關規定,並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對於非一般公務人員(如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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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第5點,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公告
洪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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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5-10-16 | 點閱數: 34
行政院修正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其中除第3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
公告
洪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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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5-10-14 | 點閱數: 32
教育部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
公告
洪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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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5-10-14 | 點閱數: 41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0 月 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44203364D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二、旨揭修正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8 日以臺教人(三)字第 1144203364A 號令修正發布。 三、相關電子檔可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民國114年9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會同發布,第3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
公告
洪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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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5-10-14 | 點閱數: 37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公告
洪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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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5-10-09 | 點閱數: 43
一、依據行政院 114 年 9 月 22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0002559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請各機關(構)學校,除加強宣導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外,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針對違法(規)人員,將依旨揭原則予以懲處,請務必轉知所屬人員,以利瞭解相關規定,避免觸法風險。 三、另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如約聘僱人員、約用人員、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由各機關(構)學校參酌旨揭原則,視其情節輕重,依各該管理規定或工作規則辦理。
考試院民國114年9月2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公告
洪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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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5-10-09 | 點閱數: 119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0 月 2 日部法三字第 1145880153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二、本細則修正生效日( 114 年 9 月 27 日)起,商調案均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如於修正生效日前,已收受其他機關商調函而尚未回復者,即應於本細則修正生效日次日起 1 個月( 114 年 10 月 27 日)內,依修正後之規定回復,且回復之過調日期原則至遲不得逾本細則修正生效日次日起 3 個月( 114 年 12 月 27 日);如未於上開 1 個月內回復者,即以本細則修正生效日次日起 2 個月之期滿日( 114 年 11 月 27 日)為過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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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公告
洪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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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5-10-07 | 點閱數: 34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9 月 2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420320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請各校配合辦理,並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之教師,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於 3 個月內申請依該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轉知銓敘部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其施行日期俟考試院與行政院會同發布後,將另案轉知
公告
洪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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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5-10-07 | 點閱數: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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