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延平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112年 4 月 20 日服儀委員會通過
112年 4 月 24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
(二)教育部 109 年 8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 號函。
二、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學校應設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以下簡稱服儀委員會),且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三、服儀委員會置委員 12 人,其委員如下:
(一)經學生自行選舉產生、學生自治組織推派或校務會議選出之學生代表;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二)校務會議選出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
(三)家長會代表。
(四)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服儀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服儀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四、服儀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及管教原則之審議。
(五)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五、學生除於開學典禮、畢業典禮、校慶、校外參訪、校外受獎、參加競賽、校際交流等重要活動,或於體育課、實驗課等為維護學習安全必要之課程,應遵守學校統一規定之服裝外,其餘得選擇合宜混合穿著學校校服及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例如班服、社團服裝、校慶服裝等)。
六、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褲)校服。天寒時,學生可在校服內外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 T 、毛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七、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八、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九、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
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